泸州市的哥王金将出租车停在坡道上,却一时大意忘记拉手刹。刚下车不久,王金就被从坡道滑下的出租车碾压在车轮下,不幸身亡。被自己的车压死,作为受害人的王金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吗?
1月5日,笔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对这起“离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王金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
据了解,王金是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联营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王金将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停靠在一下坡道处时,在没有拉上手刹的情况下便下车离开。当王金走到车头处时,险情发生了。出租车开始慢慢往坡下滑动,王金见状,立即抵住车头,想阻止汽车向下滑动。但一脚踩滑,他不慎摔倒在地,被向下滑的出租车压在车下,不治身亡。随后,泸州市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驾驶员王金不属于出事车损害的第三者。
由于法院的这一认定,联营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车上座位险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和尸检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金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冯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