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江一名男子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5月9日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7年10月,被告曾利财(男,21岁,内江市资中县罗泉镇人)得知老乡刘某同一名女子有往来,便自认为刘某与该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曾利财借刘某的手机打电话之即,记录下该女子的电话号码。曾利财通过拨打该女子的电话,获得了被害人卢某的电话号码。曾利财误认为卢某与该女子系夫妻关系,从而多次以打电话的方式扬言要将他“妻子”与老乡刘某在外面开房间的照片公之于众,并要“搞臭他的名声”,敲诈勒索被害人卢某某现金5万元。
2007年11月15日,曾利财在内江市中区一茶楼勒索卢某某5万元人民币时,被内江市中区警方民警挡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利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曾利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